2009年4月21日星期二

美国革命与宪政法治

“一个由革命建国的国家如何实现法治?”

这是今天晚上我向一波美国学生提出的问题。他们组织了一个“法律与宗教”的读书小组,而我是参与者中唯一的外国人。

今晚讨论的题目是“法律与神学。” 问题是:现有的自由主义政法理论是否能够完全描述美国政治现实?是不是需要类似于施米特的“政治神学”的概念才能解释美国?因为他们面临的问题是:一个信仰自由民主,法治和个人权利的国家为何会发动反恐战争,为何施用酷刑(一个例子:关塔那摩监狱)?这些似乎只能用施米特的“例外”(exception)概念才能解释——美国革命,内战和新政等“违法”的事情,无法用法治来解释。这些类似于神学里的“奇迹”,类似于上帝用超自然的手段悬置了自然法。

美国自由民主法治神话建立在一个宏大叙事的基础上:革命建国相当于创世纪,林肯相当于耶稣基督。该叙事中有例外状态和常态政治的交织:革命打破英国旧法统,进入美国宪政体制;南方分裂构成了该体制的例外,最终战争搞定;新政挑战了旧有的“契约自由”等法统,罗斯福用非法手段完成“宪法革命”。

或许这部分能够解释为何施米特在美国话语中复兴。前几天,一位德国的同学说,他在美国感到最惊奇的就是,如此多的人在谈论施米特,而在德国,严肃的法学家不会这样。看来,似乎只有美国才能解释施米特,也只有施米特才能解释美国。两者相辅相成,构成了美国施米特热的原因。

一位美国同学告诉我,当布什在反恐演讲中说“I am the decider”的时候,或许是他智囊中的施米特主义者的笔法。这就更有意思了,施米特竟然间接地成了美国的智囊。

无论如何,当人们在说基督教是如何讲非暴力和爱的时候,不要忘记了新约启示录里的血与火。美国的政治圣经同时包含了福音书和启示录。美国的宪政秩序中包含了法治与革命,理性与暴力,权利与权力等二元对立。

突然发现,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,竟然与中国问题如此切近……

4 条评论:

  1. 如果美国真的到了需要施米特的时候,那么也就是美国在自己的民众中走下神坛的时候。

    换言之,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发育也就到了接近完成的时候,但如果向走向成熟,真正地走上“人文化成之”的道路,还有漫长的路要走。

    施米特是需要被“人文”化掉的,否则戾气太重,也许中的,但终究于人有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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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施密特在增强美国人及美国政体的自我理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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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我对施密特在美国流行不太感兴趣,我感兴趣的是美国人的这种自我理解(假设成立的话)的时代背景是什么?这种自我理解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,呵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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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首先阁下是否把“法治”这个词界定一下?
    法治 -》 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或某个阶级以“法”来统治其他人,即以法来统治之意,或者
    法治 -》 整个社会能够通过某种方式(契约方式,强制方式,历史传承等等)把某个“法”让在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能够接受,即依法选择统治者、或者通知群体、或统治阶级或党派,被选择的人或一群人或一个党派再依法治国。
    实际上就是“法”是一个被人利用的工具或者是整个国家的一个被认同的架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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