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一个由革命建国的国家如何实现法治?”
这是今天晚上我向一波美国学生提出的问题。他们组织了一个“法律与宗教”的读书小组,而我是参与者中唯一的外国人。
今晚讨论的题目是“法律与神学。” 问题是:现有的自由主义政法理论是否能够完全描述美国政治现实?是不是需要类似于施米特的“政治神学”的概念才能解释美国?因为他们面临的问题是:一个信仰自由民主,法治和个人权利的国家为何会发动反恐战争,为何施用酷刑(一个例子:关塔那摩监狱)?这些似乎只能用施米特的“例外”(exception)概念才能解释——美国革命,内战和新政等“违法”的事情,无法用法治来解释。这些类似于神学里的“奇迹”,类似于上帝用超自然的手段悬置了自然法。
美国自由民主法治神话建立在一个宏大叙事的基础上:革命建国相当于创世纪,林肯相当于耶稣基督。该叙事中有例外状态和常态政治的交织:革命打破英国旧法统,进入美国宪政体制;南方分裂构成了该体制的例外,最终战争搞定;新政挑战了旧有的“契约自由”等法统,罗斯福用非法手段完成“宪法革命”。
或许这部分能够解释为何施米特在美国话语中复兴。前几天,一位德国的同学说,他在美国感到最惊奇的就是,如此多的人在谈论施米特,而在德国,严肃的法学家不会这样。看来,似乎只有美国才能解释施米特,也只有施米特才能解释美国。两者相辅相成,构成了美国施米特热的原因。
一位美国同学告诉我,当布什在反恐演讲中说“I am the decider”的时候,或许是他智囊中的施米特主义者的笔法。这就更有意思了,施米特竟然间接地成了美国的智囊。
无论如何,当人们在说基督教是如何讲非暴力和爱的时候,不要忘记了新约启示录里的血与火。美国的政治圣经同时包含了福音书和启示录。美国的宪政秩序中包含了法治与革命,理性与暴力,权利与权力等二元对立。
突然发现,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,竟然与中国问题如此切近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