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4月21日星期二

美国革命与宪政法治

“一个由革命建国的国家如何实现法治?”

这是今天晚上我向一波美国学生提出的问题。他们组织了一个“法律与宗教”的读书小组,而我是参与者中唯一的外国人。

今晚讨论的题目是“法律与神学。” 问题是:现有的自由主义政法理论是否能够完全描述美国政治现实?是不是需要类似于施米特的“政治神学”的概念才能解释美国?因为他们面临的问题是:一个信仰自由民主,法治和个人权利的国家为何会发动反恐战争,为何施用酷刑(一个例子:关塔那摩监狱)?这些似乎只能用施米特的“例外”(exception)概念才能解释——美国革命,内战和新政等“违法”的事情,无法用法治来解释。这些类似于神学里的“奇迹”,类似于上帝用超自然的手段悬置了自然法。

美国自由民主法治神话建立在一个宏大叙事的基础上:革命建国相当于创世纪,林肯相当于耶稣基督。该叙事中有例外状态和常态政治的交织:革命打破英国旧法统,进入美国宪政体制;南方分裂构成了该体制的例外,最终战争搞定;新政挑战了旧有的“契约自由”等法统,罗斯福用非法手段完成“宪法革命”。

或许这部分能够解释为何施米特在美国话语中复兴。前几天,一位德国的同学说,他在美国感到最惊奇的就是,如此多的人在谈论施米特,而在德国,严肃的法学家不会这样。看来,似乎只有美国才能解释施米特,也只有施米特才能解释美国。两者相辅相成,构成了美国施米特热的原因。

一位美国同学告诉我,当布什在反恐演讲中说“I am the decider”的时候,或许是他智囊中的施米特主义者的笔法。这就更有意思了,施米特竟然间接地成了美国的智囊。

无论如何,当人们在说基督教是如何讲非暴力和爱的时候,不要忘记了新约启示录里的血与火。美国的政治圣经同时包含了福音书和启示录。美国的宪政秩序中包含了法治与革命,理性与暴力,权利与权力等二元对立。

突然发现,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,竟然与中国问题如此切近……

2009年4月20日星期一

In the Beginning

was the Word(logos)-John 1:1

突然间发现已经许久未用中文写东西了。 开个博客吧。

解释一下博客名字。Nomos and Narratives是耶鲁法学院英年早逝的天才教授Robert Cover一篇文章的题目。此文是Cover为美国最高法院1982term写的Foreword. 此人44岁因心脏病去世。去世之前,耶鲁法学院的同事都认为,他如此年轻便有如此成就,有朝一日肯定会进最高法院。

nomos是个希腊词,意思为法律、习俗甚至音乐、文化等——请看柏拉图的《法篇》(Nomoi)。Cover说,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需要一个叙事,“每部宪法都需要一个史诗,每部诫律都需要一部圣经。”(For every constitution there is an epic, for each decalogue a scripture). 法需要故事。

开场白完毕。本博客用logos讲述nomos。nomos是我的ID,也是以上所说的意思。